文昌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开展202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认定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镇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深入推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文昌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文农字〔2018〕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我局决定开展文昌市2021年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和2018年认定监测的6家市级示范社的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市级示范社申报认定
(一)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满18个月以上,办理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并在市、镇农业部门登记备案,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专(兼)职的财会人员,且符合《暂行办法》的申报标准。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对参与扶贫脱贫成效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优先考虑。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该符合以下标准:
1.按时报送年度年报并进行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2.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市级示范社标准:
(1)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16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120万元以上,(单纯提供服务的合作社,经营服务收入在80万元以上);
(4)入社成员16人以上,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用水户达到80户以上;
(5)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6)带动或服务农户80户以上;
3.《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申报名额
本次申报名额不作限制,各镇根据本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和产业特点等组织申报。市级示范社的评定重点向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海南特色农业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承担生态建设、公益林保护等项目任务重、贡献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三)申报程序
市级示范社申报程序按照《暂行办法》执行,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镇农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文昌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详见附件2),经镇农业服务中心作出审核意见,上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四)申报时间
请于2021年2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室。
(五)申报材料
申报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合作社要撰写约800字的合作社基本情况材料、填写《文昌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和银行开户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2.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
3.合作社年度或季度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市级以上检测证明;
4.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良好农业规范等认证证书,合作社注册商标批准书或(受理书),合作社获得国家、省、市的各类荣誉证书和认证证书;
5.合作社章程、财务制度、管理制度;
6.合作社成员花名册,社员出资证明材料(由工商部门提供);
7.上一年度合作社银行流水账单;
8.合作社贷款、还款情况,无违约行为证明;
9.其他相关材料。
二、2018年认定和监测的6家市级示范社的监测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文昌潮记文昌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文昌冠南渔业专业合作社、文昌学民肥鸡专业合作社、文昌绿色田园黑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文昌罗豆沧海国饮桑产业专业合作社、文昌旺兴种养专业合作社等6家合作社。 (二)被监测合作社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文昌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监测书(详见附件3);
2.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5.质量标准认证书复印件;
6.2018-2019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7.相关部门单位出具的合作社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社会影响的证明;
8.本合作社2018-2019年经营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成员产品交易、盈余分配、财务决算、成员增收、涉农项目实施、享 受税费减免、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情况)。
(三)监测时间
被监测的合作社于2021年3月20日前将手续完善的监测材料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有关要求
(一)各镇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和监测工作,深刻认识其重要意义,安排专人负责,加大宣传发动,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指导合作社填写申报表和监测书,以及准备申报和监测的相关材料。
(二)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要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
联系人:黄丽荣 联系电话:63330349
附件:1.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20日
责任编辑: 文昌市农业农村局黄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