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精神,为切实抓好《海南省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十二条措施》(琼委农办〔2020〕21号)的贯彻落实,促进我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我厅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条件和标准按照《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琼农字〔2020〕309号)执行,可适当向种粮家庭农场倾斜,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二、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农场主自愿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
(二)乡镇政府提出推荐意见。所在乡镇政府对本乡镇申报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提出推荐意见。
(三)市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市县级农业农村局根据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分别在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材料示范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海口市和三亚市申报的示范家庭农场要有区农业农村局的推荐意见。
(四)省级审定。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视情进行复查或实地抽察,复核合格名单提交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确定,并进行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授予“海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示范创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鼓励家庭农场主积极申报。要明确专人负责,细化申报方案,严格按照要求和时间节点推荐上报有关申报材料。
(二)严格申报条件。要严格申报条件和标准,把握好适度规模经营这一重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家庭农场主要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市县农业农村局对推荐申报和审查结果负责。
(三)按时上报推荐申报材料。请各市县于2021年10月15日前将正式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申报材料电子版发至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邮箱。
(四)认真组织核查核实。各市县要对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标准条件,对认定满两年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现地核查,提出保留或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意见建议。以正式文件一同上报(附满两年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
联系人:郭兆平,联系电话65338100。
附件:1.海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7月1日